谌旭彬:权力来自谁,便对谁负责
赋予民间耆老特殊政治身份的这件事,至晚可以追溯到洪武十八年(1385)七月。
该月,镇江府老人韦栋等人赴京为本县官员作保。朱元璋得到启发,开始关心百姓会不会挽留离职或被捕的地方官,挽留则说明地方官得民心,不挽留则说明地方官乃是“不才者”。同年十二月,朱元璋又下旨说,之前由地方官府推荐给朝廷的“聪明正直之士”,大多名不副实,故决定让民间耆老也参与到推举工作中来。同年底颁布的《御制大诰》,与次年颁布的《御制大诰续编》,又赋予了耆老联名举报害民官员、绑缚害民胥吏与游民送官、入京为好官作保等特权,且允许他们即便没有路引也可手持《大诰》集体赴京。
在《御制大诰续编》的第八条里,朱元璋解释了为什么要这样做。他说:自古至今,官府有大事皆需向本地“高年耆宿”咨询,所以古人以“德行超群,市村称善”为标准,将一些本地老人选拔出来,让他们担任“耆宿”一职。贤能的官员遇到难以决断的公事,便会将“耆宿”请来会商。这些老人年纪大,经历多,做出的决策必定妥当。如果明帝国的各级官府普遍重用“耆宿”,政务一定可以搞得很好,“无不昌焉”。
这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。
洪武时代以前,“耆宿”只是一种尊称,含义仅止于“德高望重的老人”。朱元璋赋予“耆宿”介入各种地方政务的合法权力,乃是将这些“德高望重的老人”制度化,将他们从普通百姓中剥离出来,提升为统治秩序里的重要一环。当时的具体政策,是“令天下郡县选民间年高有德行者,里置一人,谓之耆宿,俾质正里中是非,岁久更代”。明代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,“里置一人”便相当于每一百一十户底层百姓里,会有一位老人由地方官府认证为“耆宿”。这些老人可以向朝廷推举“孝廉”,可以捉拿游民与胥吏,可以举报或保全地方官员,可以负责“籴粮置仓”的备荒工作,可以向朝廷提议增设地方行政机构,还可以代替官府处理乡间的官司纠纷。
让耆宿参与地方治理,允准他们介入这么多基层事务,意味着朱元璋对耆宿的期望值很高,既希望他们成为地方官府了解民情的渠道(政务需与耆宿商议),也希望他们能对地方官吏起到监督作用(耆宿有赴京举报之权)。效果也确实有一些。比如开州府的耆宿董思文,因劝告本州同知郭惟一“务要安民”未果,选择赴京告状。郭惟一率人半路拦截,将董思文等人抓了回去,“收监在禁,监死董思文一家四口”。董思文的侄子董大再次赴京告状,郭惟一遂被朱元璋下令枭首示众。
但更多的是失望。
朱元璋发现,许多耆宿获得参与地方治理的权力后,并没有对地方官吏的害民行为起到监督与约束作用,反成了新的害民者。嘉定县的老人蒲辛四便是一个典型。他与两个儿子分立为三个户籍,自己充当耆宿,一个儿子充当里长,一个孙子充当甲首。蒲辛四平日里经常欺负乡民周祥二,勒索骗取他的钱财。《大诰》颁布后,蒲辛四担忧周祥二响应《大诰》的号召,将自己当成害民者举报,遂父子三人合作抢先发难,将周祥二绑起来,诬陷他是“害民弓兵”——弓兵是一种官府派给百姓的劳役,主要负责维持地方治安。为了让周祥二承认自己是“害民弓兵”,蒲辛四对周实施了酷刑,“用油浸纸捻插于周祥二左足大指二指两间”。周祥二不肯签字画押,便点燃油纸捻灼烤他的脚趾。取得签字后,蒲辛四父子将周祥二押送到了京城。万幸通政司发现周祥二脚上“有火烧疮肿”,追查之下才让事情的真相曝光。朱元璋勃然大怒,下令将蒲辛四父子“枭令示众,籍没其家”。
这类案件频频发生,让朱元璋一度得出了“充耆宿者,皆系无藉小人”的论断。
在《御制大诰续编》里,朱元璋严厉批评了明帝国的地方官员,说他们挑选耆宿时“皆不审实明白”,没有好好调查候选人的历史背景, 以致入选耆宿的有许多“劣迹百姓”——“有昔为皂隶者,有为簿书者,有屡犯过恶者,有弓兵者,有说事过钱者”。为了将这些“无藉小人”从耆宿队伍里清理出去,朱元璋颁布了两项政策:一,地方官府选拔耆宿时“务必崇尚德人”,必须对候选者进行背景调查;二,“无藉之徒”见到《大诰》后,须立即抽身辞去耆宿身份,老老实实回家抚养儿孙。朱元璋警告说,若有人不遵旨令,继续“在官应当耆宿,运不良之谋”,仍充当耆宿做害民之事,必会“身亡家破”。
肃清政策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效果。洪武二十一年(1388),户部郎中刘九皋上奏说,“耆宿颇非其人,因而蠹蚀乡里,民反被其害”,耆宿害民仍是常见现象,民间怨念很大。于是,这一年的八月,朱元璋下令“罢天下府州县耆宿”,直接废除了耆宿制度。
宣布废除耆宿制度,既意味着朱元璋的失望到达了一个顶点,也意味着耆宿害民的情况确实很严重。
这是一种早已注定的结局。因为朱元璋创设的耆宿制度,有一个致命缺陷,那就是耆宿的选拔不取决于里中一百一十户百姓,而是取决于地方官府——《御制大诰续编》第八条里说,“今之为官者……所用耆宿,又非其人”,且要求“《诰》至,所在有司,务必崇尚德人”。
权力来自谁,权力的使用者便对谁负责。耆宿的权力来自地方官府,老人们就会很自然地变成地方官府的权力在基层(里)的延伸。在“刘汶兴案”里,河南府新安县的众耆老,之所以愿意千里迢迢自费来南京城,为本县官员作保,便是因为他们的权力来自本县官员,他们的利益与这些官员捆绑在一起——官员们可以让众耆老享受“赴潼关近处籴粮上仓”的优待,也可以让他们丧失这项优待。
正因为耆宿的利益与地方官员的利益捆绑在一起,所以《明太祖实录》里记载的“耆民诣阙”事件中,也以进京给地方官员作保为最多。比如,济南府齐东县知县郑敏被逮捕后,该县有“邑民数十诣阙言其贤”,后来郑敏被调往他处,该县又有耆民来京要求让郑留任。代州繁峙知县刘英被捕后,该县“耆民十四人诣阙”,说刘英是个“诚心爱民”的好官。湖州府归安县的县丞高彬被捕后,有“耆民诣阙”,说他廉洁奉公从不扰民。凤阳府泗州盱眙县的知县方素易因母亲去世必须离任,该县“耆民刘本等诣阙”,请求朝廷破格让他继续做下去。安庆府怀宁县的县丞苏益被捕后,该县“耆民程庆六率众数十人诣阙”,说他平日多行善政,希望朝廷将之释放。类似案例很多,不再赘举。这些案例中,耆民们对地方官员的赞美究竟是不是事实,因史料匮乏已无从做更具体的分析。上述案件,朱元璋皆未派人调查便允准了耆宿们的请求。就这一点而言,刘汶兴等人实属运气不佳。唯有一点可以确认,那就是:这些耆民是地方官员筛选出来的,他们与地方官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。
除了给官员作保,《明太祖实录》里也记载了一些耆宿赴京为地方百姓利益发声的案例。比如,山东宁海州文登县因连年水旱歉收,于是有“耆民王子春等”请求朝廷将“预备粮储”贷给没饭吃的民众。西安府泾阳县有“耆民诣阙”,请求朝廷拨款维修塌坏的洪渠堰。凤阳怀远县因干旱歉收,有“耆民胡官一等”来京,希望朝廷不要按惯例征收粮食,请求改收银钞布帛。这些案例的存在也很容易理解,耆宿虽然拥有特殊的政治身份,但他们终究仍生活在里巷之中,仍生活在百姓中间。平常时日里利用特权欺压乡民,并不妨碍他们在水灾饥荒来临时赴京请愿。毕竟,若能得到朝廷的减免与赈济,对乡民有好处,对耆宿自己更有好处,他们名下也有田地需要灌溉,也有税赋需要缴纳。
笔者未能从《明太祖实录》中找到旨在为普通百姓申冤的“耆宿诣阙”事件。略有近似的一例发生在洪武十九年(1386)。当时,处州府丽水县的大姓陈公望等五十七人,被一个因“干谒富室不应所求”而心怀不满的“卖卜者”赴京举报,说他们正在聚众谋乱。朝廷高度重视,立即派了锦衣卫千户率部队前往丽水县抓人。丽水知县倪孟贤知道此事后大惊失色,紧急密召本县父老询问调查,又亲自下乡微服私访,发现所谓的造反集团“男女耕织如故”,于是召集本县耆老四十人,请他们赴南京上诉,戳穿“卖卜者”的诬告。朱元璋相信了耆老的证词,知县倪孟贤与丽水县的众百姓遂逃过一劫。
在这个案子里,虽然“大姓陈公望等五十七人”是受益者,但推动耆宿们赴京的主要动力,仍是知县。本县出了造反集团,地方官一定会被牵连。发动耆宿赴京来消弭这场谋反案,对倪知县来说生死攸关。
上文节选自谌旭彬老师新书《活在洪武时代》,本书将洪武帝朱元璋在《大诰》中写到的十二个案件抽丝剥茧,详尽地阐述了在这些毫无法理、常识和逻辑的案件背后的来龙去脉。
从明初的军事、土地、政治、法制等政策制度入手,梳理涉案人员的行为动机,解读洪武帝审案和判决的依据和目的,从而勾勒出洪武时代各色人物的荒诞命运以及可怖的生存状态,再现了洪武帝“重典之治”的本来面目。
在这些案件中,我们可以看到毫无人身自由的卫所军奴,被捆绑在土地上不得离乡的农民,说错话连累邻里被没收家产的老妇人,不想做官只能切指的士人,遵行合理的立案程序却没能揣测出“圣意”的官员……
通过这些小人物如草芥般的命运,我们看到一个脑回路清奇的开国皇帝,是如何欺骗控制官员,如何监视窥探民众的。这些案件,让我们看到了“洪武之治”的另一面。
本书的作者谌旭彬,笔名言九林,资深历史编辑,十年原创经验,现为“腾讯短史记”主编,他写出的东西往往既有学术底蕴与强烈的现实关怀,又能深入浅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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